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 | 联系我们      
律所简介      律师团队      业务范围      经典案例      法律法规      君安达新闻      联系我们     
       经典案例
谢嚞丞抢劫、故意杀人案

谢嚞丞抢劫、故意杀人案

一 审 辩   

 

审判长、审判员:

    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谢丞委托,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律师。在接受委托后,我们对检方的起诉书及提交法院的主要证据进行了认真研究,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。刚才,在法庭的主持下,控、辩双方又对本案有关证据进行了举证、质证。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

    一、谢丞与本案的第一被告系共同犯罪,其中谢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。我们认为从以下三方面分析,可以看出谢与陈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是有明显差别的,谢的作用是次要的:1、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,本案的被害人事先与谢丞并不相识,是第一被告首先提议并选择了本案的被害人实施犯罪。为实施犯罪,由谢事先准备了用于抢劫的安眠药,由第一被告将被害人约出来吃饭(因第一被告与被害人相识)。2、在实施抢劫后,按我方当事人的供述,是第一被告首先提议杀害本案被害人。第一被告的供述与此有所不同,但从情理分析,我方被告人的供述可信度更高。因为杀人的主要原因是顾及到第一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。尽管在具体杀害行为的过程中,是由双方共同完成的,但我方当事人的杀人动机是第一被告诱使产生的。3、本案中用于实施杀人行为的犯罪工具即导线系第一被告准备,用于抢劫作案的交通工具及酒也是第一被告提供、购买。尽管两人的供述在细节上有所差异,但以上三点事实足以说明谢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较小的,相对来说处于次要的、辅助的作用,系从犯。

    二、谢丞在犯罪能主动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。在实施犯罪后,丞始终处于惶恐不安的状态,于200815主动投案。在其投案前,公安机关并未发现该犯罪系其二人所为。在投案后,从其供述来看,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,依法应构成自首。同时,谢能积极主动提供线索,协助侦查机关及时准确的抓获第一被告,属于重大立功。

三、谢丞在犯罪后能认真悔罪,并且多次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上的补偿,其主观恶性较小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我们在接受委托为谢进行辩护后,在会见时谢本人对其所犯罪行追悔不已,并表示愿意尽其所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补偿。可见,其本人对其罪行能真诚悔过,并表现为一定的行动。经济补偿不能挽回被害人的生命,但反映了其主观上的恶性较小,有改造的余地。

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:谢丞在本案的抢劫、杀人过程中,其属于从犯,依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,应当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;谢丞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属自首,并有重大立功表现,依刑法第68条规定,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;谢丞在犯罪后能认真悔罪并对本案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,应酌情从轻处罚。基于此,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谢丞能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。

南市以上辩护意见,请合议庭考虑采纳。

 

 

 

 

         辩护人: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童钧、蒋海亮

 

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8年 8 12

该案经长沙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谢有自首、重大立功表现,判处无期徒刑。

 

地址: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写字楼13050   

电话:0731-82284378  传真:0731-82284378   

邮编:410001

湘ICP备07003149号